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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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oepe.com [ 2008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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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业务的角度分析,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开证买卖,其条款应与买卖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开证,从而使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的目的;进口商在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中增添一些难以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
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伪造,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等经寄商,若未察觉,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2.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4.的签名为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和数量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和数量的证明,但不能出具的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的、散装矿石等,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货物,或诱使方向其开立,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公司曾收到一份由客商面交的信开,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诈骗
所谓"伪造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的基础上,为获得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公司,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如果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或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交易实质如果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交易,对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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